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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排残疾人就业及缴纳残疾人 就业保障金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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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深府[2002]113号)有关规定,各用人单位必须按下面要求安排残疾人就业或缴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一、本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包括在本区登记的外驻单位和企业、私营企业、港澳台胞和华侨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上一年度平均在岗职工人数的0.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二、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0.5%比例的用人单位,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每年度按本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8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按比例计算不足一人的部分按实际比例数缴交。 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公式: 应缴纳保障金=[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岗残疾职工人数]×本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0%(说明:我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3400元,按此基数计算,凡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 每人需缴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53.6元) 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区保障机构代为征收。保障金按年度征收,当年征收上年度就业保障金,征收时间为7月至9月。 四、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必须在当年3月至6月到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所申报办理已安排残疾人就业证明手续。办理时须提供如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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